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4532.35元,扣除已垫付的20000元,下余134532.3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27.1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7元,由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2720元,由被告***负担2413元,由原告***负担7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6 |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