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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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春喜夜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告成都春喜夜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616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元,由成都春喜夜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发布日期 | 2021-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