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庆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虎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虎林市阿北乡新富村民委员会因潮粮仓倒塌造成的各项损失224375元的50%即112187.50元。 二、黑龙江省庆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虎林市阿北乡新富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7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庆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544元,原告虎林市阿北乡新富村民委员会自行负担2153元。鉴定费20000元,由***、黑龙江省庆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0000元,原告虎林市阿北乡新富村民委员会自行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9 |
| 发布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