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市东陵区宏泰装饰构件厂的经营者李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8,400元;

二、被告沈阳市东陵区宏泰装饰构件厂的经营者李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护理费3,233元;

三、被告沈阳市东陵区宏泰装饰构件厂的经营者李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误工费3,619元;

四、被告沈阳市东陵区宏泰装饰构件厂的经营者李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伙食补助费2,800元;

五、被告沈阳市东陵区宏泰装饰构件厂的经营者李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营养费2,800元;

六、被告沈阳市东陵区宏泰装饰构件厂的经营者李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6,53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7-8
发布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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