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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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区支行本金58367.66元及利息、费用【截至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的利息为3167.81元、费用为15945.59元,自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区支行律师费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6 |
发布日期 | 2021-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