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14544号

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耀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裁定理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6日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2021-8-6
发布日期 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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