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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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14544号 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耀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裁定理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6日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裁判日期 | 2021-8-6 |
发布日期 | 2021-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