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梁山县创新工艺品有限公司 嘉兴市杨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梁山县创新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嘉兴市杨锦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665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8665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嘉兴市杨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00元,由被告梁山县创新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