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博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博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7428元及利息(以28768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以2974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沈阳博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61元,减半收取3030.50元,由被告广田柏森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