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
南京德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德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关于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森湖溪谷路188号森湖溪谷14幢14-2室房屋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金额为1917713元)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被告南京德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164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1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9010元,由被告负担20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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