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湖县新辉文具有限公司 嘉兴裕生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嘉兴裕生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湖县新辉文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商品采购合同》; 二、被告太湖县新辉文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嘉兴裕生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定金3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太湖县新辉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