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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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州市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柳州市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5月9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晟租字(2018)第9号)于2021年3月15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柳州市鱼峰区,并将该商铺交还给原告柳州市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市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的租金45050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市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占用费(占用费应以1700元/月的标准从2021年3月16日起计至柳州市鱼峰区返还给原告柳州市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日止)。 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