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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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中支行与被告***于2013年3月18日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编号043)予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中支行偿还截止2020年10月30日止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6791.43元,并支付原告自2020年10月31日至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字为准; 三、如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中支行在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对坐落于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45号22号楼1单元1012室的房屋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6元、案件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6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