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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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盛鑫商品砼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贵州桐梓红禄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295,455元给原告安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盛鑫商品砼有限公司。 二、限被告贵州桐梓红禄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5,446.31元给原告安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盛鑫商品砼有限公司。 三、限被告贵州桐梓红禄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8,500元给原告安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盛鑫商品砼有限公司。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71元,由被告贵州桐梓红禄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7-27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