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照固锦沅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日照固锦沅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0000.00元及利息(以5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日照固锦沅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4770元,共计9370元,由被告日照固锦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16
发布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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