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行结案报告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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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执恢89号 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咸阳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阳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民终57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阳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案件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执恢8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4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8-6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