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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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执48号

白某某、咸阳师范学院: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咸阳师范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2019)第23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咸阳师范学院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咸阳师范学院支付案件款151445.1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72.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咸阳师范学院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白某某案件款151445.15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2172.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白某某表示放弃。现被执行人咸阳师范学院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执4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6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

裁判日期 2021-9-6
发布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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