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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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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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执48号 白某某、咸阳师范学院: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咸阳师范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2019)第23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咸阳师范学院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咸阳师范学院支付案件款151445.1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72.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咸阳师范学院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白某某案件款151445.15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2172.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白某某表示放弃。现被执行人咸阳师范学院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执4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6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 |
| 裁判日期 | 2021-9-6 |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