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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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120万元,并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5%计算支付利息、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5%计算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5%计算支付利息(计算后的利息总额应扣减已付的32万元利息); 二、鉴定费1.8万元由***负担;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76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