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清偿银行代偿款31716.61元以及应支付保险费3913.33元,并依约承担自2020年1月5日起以35629.94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应归还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给付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元,由被告***、***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6-18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