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人科机械设备(陕西)有限公司
深圳百嘉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3330号

延安新区XX城房产销售租赁运营有限公司、郭全胜:

申请执行人延安新区XX城房产销售租赁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全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20)陕0602民初6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支付租赁费39413元、供暖费2887.5元、违约金8250元、律师费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50元与执行费744.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全胜辩称,其于该案件立案之前已私下向申请执行人延安新区XX城房产销售租赁运营有限公司履行案件款20000元,并称其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延安新区XX城房产销售租赁运营有限公司缴纳过5670元保证金,该款项应直接从其该缴纳的案件款中抵扣。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延安新区XX城房产销售租赁运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明》一份,证明被执行人郭全胜所述属实,并同意将被执行人之前缴纳过的5670元保证金直接从被执行人应该缴纳的案件款中抵扣。同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郭全胜的银行存款31375元至本院执行专户,并依法从中提取执行费744.5元,剩余款项30630.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延安新区XX城房产销售租赁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延安新区XX城房产销售租赁运营有限公司在案件款领条中注明“余款自愿放弃,此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63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333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3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裁判日期 2021-9-13
发布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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