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康市健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和利息(按照月利率1%标准,以33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的利息13200元;以25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

二、由被告安康市健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25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决定,案件受理费5248元,由被告安康市恒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18
发布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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