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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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0000元,其中直接给付原告***103301.72元,代原告***返还被告***16698.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5)。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负担188元,由被告***负担564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从其垫付的9万元中直接扣除给付原告(已履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