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借款本金198510.37元,支付截至2020年12月29日止的罚息45891.18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以本金198510.37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10.687498‰计算的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66元,减半收取2483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5-17
发布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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