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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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周化学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浙江枫霖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湖州南浔未来家居欧地板厂 湖州汇森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州汇森木业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东周化学工业(昆山)有限公司货款1605632元(如原告申请恢复对(2019)苏0583民初14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到位的款项应予扣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被告湖州汇森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周化学工业(昆山)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三、被告湖州汇森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周化学工业(昆山)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 四、被告浙江枫霖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未来家居欧地板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9970元,减半收取9985元,由六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985元,本院予以退还;六被告应当负担的9985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9747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7-27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