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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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为11000元,之后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及计息方式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