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撤销网签及资金监管手续。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因未及时履行义务造成的50%利息损失,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2019年5月11日算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承担175元,被告西安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105元,原告***承担70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郝小平 人民陪审员 阎红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年二十四日 书记员邹倩 打印:扈艳红校对:王达2019年月日送达 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