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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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沙县青州后洋蕉坑采石场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20)闽0427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8-16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