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沙县青州后洋蕉坑采石场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闽0427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8-16
发布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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