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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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西安金华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1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被告***垫付的23308.98元直接给付被告***; 二、变更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1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赔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2264.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88元,减半收取1794元,***已预交,由***负担251元,***负担1543元。鉴定费2700元,由***负担1350元,***负担13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元,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006元,由***负担2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