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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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安海美得香粮油有限公司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旋旋,女,****年**月**日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冈丰树,行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省晋江市安海美得香粮油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颜永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颜永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上诉人陈旋旋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S165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晋江市。为了方便查明案件事实,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已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上诉人在本案中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S16579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