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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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324执2332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睢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偿还原告马朋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7000元,合计10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3、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4、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8-18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