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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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力帅钢铁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展安物资有限公司 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龙之杰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周沪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9,260,808.96元; 二、被告上海周沪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支付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计算公式:本金人民币9,260,808.96元×万分之五×天数); 三、被告上海周沪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26,080.90元; 四、被告上海周沪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4,452元; 五、被告上海经通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展安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力帅钢铁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龙之杰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周沪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周沪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若被告上海周沪经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其抵押的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江湾城路XXX弄XXX号401(复式)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2,000,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变卖该抵押物超过债权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周沪经贸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在履行了担保义务后,有权向上海周沪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921.3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均由被告上海周沪经贸有限公司、上海经通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展安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力帅钢铁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龙之杰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无锡龙之杰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