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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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湖北全力兴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IFELC12D033776-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 二、被告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编号为IFELC12D033776-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详见附表《租赁物件清单》); 三、被告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按全部未付租金数额计算的损失1,114,729.75元,截至2015年5月3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9,065.35元,以及自2015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截至2015年5月3日的到期未付租金894,206.7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四、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可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设备与被告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五、被告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全力兴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全力兴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61元,减半收取计7,43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30.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湖北全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全力兴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十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