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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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鑫昀远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邻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在渝D×××××货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110000元; 二、由被告***、被告重庆鑫远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非医保部分医疗费20,465.59元,鉴定费1000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公司在渝D×××××货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120371.65元;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原告***248399.53元; 四、重新鉴定费用3,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判决项,因被告***先行垫付医疗费136,437.24元,其他费用25,000元,应当予以品迭。对被告***请求将其超支垫付的部分款项由被告中财保重庆公司径直向其支付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即被告中财保重庆公司径直向被告***支付的款项为130,346.65元(136,437.24元+25,000元-20,465.59元-1,000元-9,625元)。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中财保重庆公司应向原告赔偿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55,424.53元(120,000元+368,771.18元-130,346.65元-3,000元),被告中财保重庆公司径直向被告***支付的款项为130,34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