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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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中圆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20000元; 二、安徽中圆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55,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40元,被告安徽中圆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4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