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周口文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周口市成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口文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口市成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230000元;被告河南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周口市成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事款账号:94×××02。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45元,由被告周口文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3-29
发布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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