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行执行其他

发布于:2021-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2021)冀0184执1107号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关于侯飞与鲁井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报告

(2021)冀0184执1107号

申请执行人侯飞,男,1992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鲁井龙,男,1983年3月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侯飞与被执行人鲁井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2021)冀0184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和解,本案按长期和解履行终结执行。

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

裁判日期 2021-9-6
发布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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