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兴群泓箱包有限公司 嘉兴市顺秀塑胶颜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群泓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顺秀塑胶颜料有限公司货款128720元及逾期利息(以1287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嘉兴市顺秀塑胶颜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7元,由被告嘉兴群泓箱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