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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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重庆环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聚恩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借款1998037.56元,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1998037.56元从2016年4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但已品除已付罚息486.23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律师费30000元。 三、原告重庆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重庆环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州遵义市XXX号商业房,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XXX号商业房、2栋1-4号、1层1-6号房屋的变、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3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330元由被告***、***、重庆环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