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215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方式如下:以1215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0年10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0年10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0年10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负担275元,由被告***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5-31
发布日期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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