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嘉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通冠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282067.37元。

二、被告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利息。该工程款利息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以12195097.41元为计算工程款利息本金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3月11日起,以

16282067.37元为计算工程款利息本金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至该款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84元,减半交纳7354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0000元,合计1785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8542元,此款限被告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73542元,给付原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8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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