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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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邳州汉华商贸有限公司 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居民身份证号码)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10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居民身份证号码)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115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