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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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997368.14元,并以该款为本金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为止; 二、原告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烟雨堡10号的“辅仁小区A幢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限公司承担,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行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