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艾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晋江瓷强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晋江瓷强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艾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621元及利息(计息方式:以154621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晋江瓷强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艾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晋江瓷强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