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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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交通公路实业有限公司 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为被告六安市交通公路实业有限公司中标承建的庐江县裴石路改建工程提供挖机施工服务所产生的租赁费共计41950元及其利息,由被告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8076元及其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由被告六安市交通公路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3874元及其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 上述款项均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1元,被告六安市交通公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