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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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鸿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泰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2436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泰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鸿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方志。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泰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鸿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泰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重庆市江津区泰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亚超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林星雨 书记员兰前庆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