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报路支行 重庆跨越卓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跨越卓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立即偿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报路支行借款本金991.55万元;并支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报路支行自2017年10月13日至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银行承兑汇票垫款991.55万元为基数,按固定月利率15‰计算); 二、被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三、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报路支行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50万元保证金及产生的孳息(保证金账号:0202012590000034)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保证金及产生的孳息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款额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报路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136号22层D座房屋(产权证号:101房地证2012字第0871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按顺位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08元,减半收取406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