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妍庭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锐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锐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日签订的《员工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24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妍庭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3年7、8、9三个月应发提成奖金差额7928.08元。 三、被告深圳市锐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6078元。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锐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妍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6442.90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锐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妍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加班费91182.41元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锐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妍庭商贸有限公司补发2013年11月欠发工资1000元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锐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妍庭商贸有限公司补发2013年12月份工资的诉讼请求。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深圳市锐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妍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