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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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信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桐庐县华联雨衣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桐庐信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9229.59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桐庐信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平、桐庐县华联雨衣厂对被告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89元,保全费2170元,由被告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平、桐庐县华联雨衣厂负担。 原告桐庐信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亘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平、桐庐县华联雨衣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6-25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