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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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坤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坤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违约金29207.47元(以购房款381797.00元为基数,按日0.01%自2017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8日止)。 二、被告贵州坤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水电等开户费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负担300.00元,被告贵州坤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2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