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陆智祥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嘉兴市帛华纺织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陆智祥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帛华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598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嘉兴市帛华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23.5元,被告安陆智祥箱包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48.5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