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昊(大连)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惠州盛福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盛福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昊(大连)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编号为DD-2014-12《大亚湾石化配件配套服务中心项目工程预算、决算编制技术服务合同》所欠工程造价咨询费52625元及其利息(利息以52625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总额不超过10525元); 二、被告惠州盛福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昊(大连)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编号为DD-2015-08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关于施工图修改增加设计费补充协议(DD-2015-08-1补充协议)》所欠设计费总计378400元及其违约金756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2.3元,由被告惠州盛福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7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